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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0章 认定正当防卫,无罪释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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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在于大明杀死刘海龙案发生的第五天,滨江市警局又发了一则警方通报。

    2015年7月17日滨江市民生路于大明致刘海龙死亡案,备受社会舆论关注。

    滨江警局经过缜密侦查,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,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。

    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
    2015年7月17日21时30分许,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民生路路西行至中山路口,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大明发生争执。

    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大明,后被于大明反抢砍刀并捅刺、砍击数刀,刘海龙身受重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    二、侦查认定事实

    接到报警后,滨江市警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。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,

    经现场勘查、走访调查、询问讯问、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,案件事实已经查清。

    (一)涉案人员情况

    刘海龙,男,33岁,滨江市人,昌隆典当行经理。

    于海明,男,41岁,滨江市人,星辰酒店厨师。

    案发时李某某(男)、刘某(女)、张某某(女)与刘海龙同车。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,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;

    刘某、唐某某下车劝解,未参与案件。于大明同行人员袁某某,未参与案件。

    (二)认定主要事实

    1案件起因。

    案发当晚,刘海龙醉酒驾驶滨a9957宝马轿车(经检测,血液酒精含量87g\/100l),载刘某某、刘某、唐某某沿中山路。

    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,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,双方遂发生争执。

    2案件经过。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,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,刘海龙突然下车,上前推搡、踢打于大明。

    虽经劝架,刘海龙仍持续追打,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

    (经鉴定,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,全长59厘米,其中刀身长43厘米、宽5厘米,系管制刀具),连续用刀击打于大明颈部、腰部、腿部。

    击打中砍刀甩脱,于大明抢到砍刀,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、臀部,砍击右胸、左肩、左肘,刺砍过程持续7秒。

    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,于大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,其中1刀砍中汽车

    (经勘查,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)。

    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,于大明返回宝马轿车,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。

    民警到达现场后,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

    (于大明称,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)。

    3案件后果。

    刘海龙逃离后,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,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    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,在7秒时间内,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。

    其中,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,致腹部大静脉、肠管、肠系膜破裂;

    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、右胸部并右上臂、左肩部、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,死因为失血性休克。

    于大明经人身检查,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,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。

    三、案件定性及理由

    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,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,依据《华国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

    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”之规定。

    于大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,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大明案件。

    主要理由如下:

    (一)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行凶”。

    本案中,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,继而持刀连续击打,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,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“行凶”。

    (二)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。纵观本案,在同车人员与于大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。

    刘海龙醉酒滋事,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,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,对于大明连续数次击打,不法侵害不断升级。

    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,又上前抢刀。

    刘海龙被致伤后,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。于大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。

    (三)于大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。

    本案中,于大明夺刀后,7秒内捅刺、砍中刘海龙的5刀,与追赶时甩击、砍击的两刀(未击中),尽管时间上有间隔、空间上有距离,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。

    另外,于大明停止追击,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,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。

    四、其他相关问题

    (一)关于网传刘海龙是“天安社”成员的核查情况。

    经侦查确认,刘海龙与“天安社”没有关系;未发现“天安社”在昆山市有过活动。

    (二)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。

    刘海龙曾因殴打他人、故意损毁财物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,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。

    (三)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。

    经调查确认,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滨江九州租赁公司,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。

    从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,首付127万元,贷款327万元。

    案发后,经现场勘查,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。

    (四)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。

    此情况属实。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,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,滨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。滨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。

    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。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滨江市警局工作的关心支持!

    滨江市警局

    2015年7月21日

    陆杰在看到警局发出去的公告,是高兴不已,激动大喊道:

    “太好了局里发公告了,于大明是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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